江津法院报请首例环境资源“下交上”案件
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态环境治理合同纠纷案件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这是重庆法院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后,在环资审判中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特殊类型案件的首次探索。
受理该案后,江津法院承办法官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依职权调取证据时发现,该案与多座水源水库的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涉及上千万的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的特殊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经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院长批准,江津法院最终报请市五中法院对该案提级审理。
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江津法院将继续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市高法院《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入落实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改革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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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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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锐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